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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樊社领与苑彩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社领,苑彩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1091号原告:樊社领,男,生于1966年3月16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苑彩龙,男,生于1976年12月8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原告樊社领与被告苑彩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樊社领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社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社领撤诉。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樊社领负担。审判员 秦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印)书记员 王翠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