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樊社领与苑彩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社领,苑彩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1091号原告:樊社领,男,生于1966年3月16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苑彩龙,男,生于1976年12月8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原告樊社领与被告苑彩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樊社领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社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社领撤诉。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樊社领负担。审判员 秦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印)书记员 王翠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