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3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飞与犍为县清溪镇南岸村5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飞,犍为县清溪镇南岸村5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1725号原告:周飞,男,1993年0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学英,犍为县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犍为县清溪镇南岸村5组。负责人:周洪榜,该组组长。地址:四川省犍为县清溪镇南岸村5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世林,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德益,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飞诉被告犍为县清溪镇南岸村5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周飞于2017年06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飞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周飞负担。审 判 长 汤晓霞审 判 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鄢代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