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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飞与犍为县清溪镇南岸村5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飞,犍为县清溪镇南岸村5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1725号原告:周飞,男,1993年0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学英,犍为县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犍为县清溪镇南岸村5组。负责人:周洪榜,该组组长。地址:四川省犍为县清溪镇南岸村5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世林,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德益,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飞诉被告犍为县清溪镇南岸村5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周飞于2017年06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飞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周飞负担。审 判 长  汤晓霞审 判 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鄢代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