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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利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利,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34号申请执行人:周利,女性,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XX,男性,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周利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渝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