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利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利,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34号申请执行人:周利,女性,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XX,男性,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周利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渝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