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李永娟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李永娟,李彩红,李志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44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男,1983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法定代表人:刘小波被申请人:李永娟,女,汉族,1985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被申请人:李彩红,女,汉族,1975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被申请人:李志粉,女,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申请李永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32民初163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32民初163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红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闫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