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4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严兴伟与黄寿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兴伟,黄寿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4087号原告:严兴伟,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被告:黄寿环,男,1986年7月1日出生,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兴伟诉被告黄寿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兴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严兴伟负担。审判长 聂 本 军审判员 尹 学 友审判员 张 久 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林(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