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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民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海南东方招金矿业有限公司与匡德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东方招金矿业有限公司,匡德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终4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东方招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感城镇不磨村东10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黄向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山,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匡德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雄,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南东方招金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匡德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7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7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海南东方招金矿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赖永驰审判员  羊茂明审判员  梁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淑骞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