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何兴积申请执行华德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兴积,华德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85号申请执行人何兴积,男,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华德冲,男,1977年11月12日生,住贵州省盘县。何兴积申请执行华德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何兴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4989号民调解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华德冲支付申请执行人何兴积工程款32922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11.5元,合计33233.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39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华德冲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贵BS北京牌汽车、有一辆车牌号码为贵BY32**长城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华德冲名下的一辆车牌号码为贵BS北京牌汽车及一辆车牌号码为贵BY32**长城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甘琦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