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民终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忠华与高卡鱼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忠华,高卡鱼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民终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忠华,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生,个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卡鱼,男,汉族,1970年8月3日生,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慧,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上诉人杨忠华因与被上诉人高卡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民初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忠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忠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上诉人杨忠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敬审 判 员 杨硕代理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高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