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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财保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乔兰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兰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财保13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志鹏,男,1987年9月出生,住平原县。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晓晨,住平原县,车主。被申请人乔兰英,女,1940年1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志鹏、王晓晨与被申请人乔兰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2017)鲁1403财保132号民事裁定书,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晓晨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志鹏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陈志鹏已向本院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而请求解除保全,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晓晨所有的鲁N×××××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倪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