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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汪延江与李文平、邹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延江,李文平,邹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民初1664号原告:汪延江,男,蒙古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代理人:李琳琦,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平,女,1983年8月4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告:邹德强,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普兰店市。原告汪延江诉被告李文平、邹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延江的委托代理人李琳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平、邹德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70万及利息7万。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李文平系同学关系。二被告因生活与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共计70万元,并承诺给付利息7万元,经多次索要,至今未给付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文平无答辩意见。被告邹德强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汪延江通过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向被告李文平的帐户转款共计677000元,现金支付34000元。被告李文平于2016年7月27日、2016年11月10日、2016年12月6日为原告汪延江分别出具三张借款金额为24万元、9万元、26万元的借条,于2017年2月7日出具保证书一张。被告李文平、邹德强于2017年1月23日共同为原告汪延江出具一张借款金额为10万元,并承诺补偿利息7万的借条。被告李文平于2017年2月7日向原告汪延江出具保证书一张,被告邹德强于2017年5月17日向原告汪延江出具一张“分次从汪延江借70万元,定于2017年5月22日全部归还”的还款承诺便条一张。另查,被告李文平与被告邹德强系夫妻关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4张、《保证书》1张、便条1张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款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其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被告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之诉请合法,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7万元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在借条中承诺给付7万元利息,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计算标准,故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平、邹德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延江借款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7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文平、邹德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