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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蔺江坤与被告王永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江坤,王永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1126号申请人:蔺江坤,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南韩村2区***号,身份证号:1306211983********。被申请人:王永才,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顺平县腰山镇正童村10队**号,身份证号:1324261977********。申请人蔺江坤与被申请人王永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牌照为冀FKW6**小型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牌照为冀FKW6**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吕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