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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广树与被执行人李桂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广树,李桂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400号申请执行人白广树,男,住所地隆化县。被执行人李桂民,男,住所地隆化县。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桂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桂民在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安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