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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蔡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刚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786号罪犯蔡刚,男,汉族,1987年5月16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包刑初字第007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被告人蔡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合刑终字第000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蔡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刚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潘中潮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