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苏梅与被告刘书学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苏梅,刘书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444号原告刘苏梅,女,汉族。被告刘书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苏梅与被告刘书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苏梅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苏梅于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刘苏梅负担。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程 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