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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孙成洪与刘晓林、吉学成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洪,刘晓林,吉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成洪,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刘晓林,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吉学成,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孙成洪与刘晓林、吉学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吉学成除有31.5亩耕地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吉学成地补,用地补偿还欠款,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1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苏布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