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宗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25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宗超,男,1991年6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县迎宾大道小蓝经济开发区,住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2015年3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宗超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赣012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宗超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宗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宗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宗超撤回上诉申请,系自愿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宗超撤回上诉。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叶 京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欧阳龙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