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刑终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徐金友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46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金友,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金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64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金友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金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金友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金友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6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 伟审 判 员 王 奕代理审判员 栾广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