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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1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艳久与郭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久,郭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988号原告:张艳久。被告:郭岩。原告张艳久诉被告郭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艳久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艳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由原告张艳久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郑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