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1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艳久与郭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久,郭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988号原告:张艳久。被告:郭岩。原告张艳久诉被告郭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艳久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艳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由原告张艳久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郑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