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殿有与候永富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有,候永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687号原告王殿有,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现住桦南县。被告候永富,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现住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有与被告候永富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殿有于2017年6月9日以提供被告姓名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殿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