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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魏长江与卢兵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长江,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魏长江,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卢兵,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魏长江与被执行人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43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长江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6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卢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熊海东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单雪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