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字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支行与朴永虎、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支行,朴永虎,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字2923号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支行,住所地为延吉市爱丹路1009号。法定代表人:申元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征宇,该行科员委托代理人:焦成栋,该行法律顾问。被告:朴永虎,男,1964年7月1日生,住延吉市。被告: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延朝路5号3001。法定代表人:袁一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连贤,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支行诉被告朴永虎、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营支行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支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26元,减半收取18013元(原告已预交36026元),由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支行负担。审判长 刘风春审判员 李雪英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韩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