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邓旺军与邓爱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旺军,邓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邓旺军,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马路镇。被执行人邓爱军,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马路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旺军与被执行人邓爱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旺军依据(2016)湘0923民初16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邓爱军自行拆除所建上山码头预留的栏杆钢筋。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爱军已将所建上山码头预留的栏杆钢筋拆除。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3民初16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邓爱军履行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谌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