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执行耿雪峰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198号之一被执行人耿雪峰,男,1991年4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昔阳县XX村人,捕前住XX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4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09日向被执行人耿雪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耿雪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耿雪峰在中国工商银行05080141012019766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邵春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