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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贺某甲贺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贺某甲贺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024号原告:贺某某,男,195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毛团村*组***号,农民。被告:贺某甲贺甲,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中山涧镇西湾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贺某甲贺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