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贺某甲贺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贺某甲贺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024号原告:贺某某,男,195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毛团村*组***号,农民。被告:贺某甲贺甲,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中山涧镇西湾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贺某甲贺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