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付朝林李林松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朝林,李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520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付朝林,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李林松,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付朝林、李林松被控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双流少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因付朝林、李林松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财产管理部门未查到付朝林、李林松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也无履行能力,并委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所属法院进行财产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成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