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韩栋与韩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栋,韩纪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民初2182号原告:韩栋,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丘市。被告:韩纪文(曾用名韩继文),男,194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丘市。原告韩栋与被告韩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纪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200元。事实与理由:1988年被告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14000元,后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1992年在孙振武的主持下我们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截止至2015年5月11日尚欠92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偿还2000元,目前尚欠72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迟延支付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韩纪文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88年5月8日被告韩纪文因购车向原告借款1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暂借现金壹万肆仟元韩继文88年5月8号。”1993年元月1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书一份:“我欠韩栋现金1300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正,我定于1993年元月21日还款1000.00元。1993年5月1日还款4000.00元,于93年10月15日还款3000.00元,于94年3月1日还款2500.00元,94年5月1日还款2500.00元。上述欠款计划一定执行,否则愿承担银行利息及法律责任。借款人韩继文一九九三年元月十二日。”后被告未能依约还款,截止至2015年5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92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欠韩栋现金9200.00元大写玖仟贰佰元正注:(分十次还清)借款人:韩继文2015年5月11号。”后被告仅还款2000元,余款7200元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韩纪文尚欠原告借款72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韩纪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韩继文欠原告韩栋借款7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韩纪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连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