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5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法定代表人薛某某。孙某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38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孙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返还投资款160000元及自2013年5月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仲裁费9296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960元。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30余件系列案件的被执行人,且财产已被法院查封。鉴于目前的状况,申请执行人孙某给予被执行人一定时间启动停滞的项目建设,待资金回笼后与前期系列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同等对待,一并偿还债务。此期间,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自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65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尚卫民审 判 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O二O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