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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长伍、高树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伍,高树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974号申请人:孙长伍,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高树增,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申请人孙长伍与被申请人高树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长伍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树增名下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孙长伍以唐山市丰南区众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长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树增名下厂房、办公用房及设备等或价值10万元的其他财产,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耀勇审 判 员  裴忠朗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崔治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