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7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黑麦与马拾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黑麦,马拾子,马索水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7民初3号原审原告:马黑麦,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原审被告:马拾子,甘肃省积石山县人。第三人:马索水有,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原审原告马黑麦诉原审被告马拾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5)积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马黑麦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马黑麦不服,上诉至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临夏回族自治州中���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甘29民终2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我院(2015)积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我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6月9日,马黑麦以本案已经乡政府和村委会调解私下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马黑麦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黑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黑麦负担。审判长 邓俊成审判员 窦明卿审判员 马玉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马小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