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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91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佶佶龙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湛江市棱锐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佶佶龙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市棱锐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展览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91民初437号原告:广州佶佶龙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林书勉。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云,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市棱锐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吕铸。原告广州佶佶龙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佶佶龙公司)与被告湛江市棱锐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棱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佶佶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湛江棱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佶佶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赞助费8万元、门票费2万元和相关损失费1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诉前追欠费用(包括不限于原告的差旅费)约5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4日,被告与原告就被告独家冠名赞助原告承办的“徐闻·碧桂园浪漫灯光展”活动达成合意并签订了《广东徐闻·碧桂园灯光节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了被告向原告支付8万元的冠名赞助费暨活动保底费和有关事项。在灯光节整个活动过程中,原告全面履行了约定义务,但被告却未按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赞助费8万元和门票费2万元,为此被告又于2016年12月15日向原告出具《支付补充协议》,承诺于2017年1月15日前付清10万元欠款,逾期则另承担原告的有关损失1万元。被告虽历经原告法定代表人亲自或派员多方催促仍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湛江棱锐公司不作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4日,被告湛江棱锐公司就独家冠名赞助原告广州佶佶龙公司承办“徐闻·碧桂园浪漫灯光展”活动,分别作为甲、乙方签订《广东徐闻·碧桂园灯光节合作协议书》,主要约定“活动时间:2016年9月27日至2016年10月16日,地点:广东徐闻·碧桂园;甲方支付乙方冠名赞助费暨活动保底费8万元,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冠名赞助费暨活动保底费24000元,2016年10月7日前甲方须支付给乙方32000元,余下款项24000元在活动结束前甲方须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赞助费后,在2016年9月23日前需向甲方回赠6000张回报门票,如甲方需要再次购买门票,按10元/张门票购买;甲方拥有独家冠名权及活动现场招商权,本活动灯展门票销售由乙方负责组织销售并独家享有门票收益;乙方应保证甲方具有本次活动的唯一独家冠名权;甲方未依约支付冠名赞助费给乙方的,乙方有权终止活动,并收取每逾期一天支付逾期应付款5%的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组织、策划、开展了“徐闻·碧桂园浪漫灯光展”活动,并回赠6000张门票给被告,但被告并未依时向原告支付冠名赞助费8万元。灯光展活动期间,被告又额外向原告购买了2000张门票,尚欠门票费2万元。2016年12月15日,被告负责人吕铸向原告出具《支付补充协议》,主要内容“被告承诺所欠原告合作款余款10万元,首笔款于2017年1月7日支付2万元,尾款于2017年1月15日支付8万元。若以上承诺合作款被告未能按期足额支付给原告,被告必须额外承担原告相关损失款1万元,即被告于2017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合作款及相关损失款共计11万元。”尔后,被告只是按期支付了首笔款2万元,尾款8万元至今仍未支付。庭审中,原告陈述相关损失款1万元是指其设备在活动期间有损害,如果被告按期还款就不用赔偿损失,不按期还款的就要赔偿损失。本院认为,本案系展览合同纠纷。原告广州佶佶龙公司与被告湛江棱锐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广东徐闻·碧桂园灯光节合作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组织、策划、开展了“徐闻·碧桂园浪漫灯光展”活动,被告未能依约向原告支付赞助费8万元及门票费2万元,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负责人吕铸向原告出具《支付补充协议》,明确被告尚欠原告合作款余款10万元,并且重新约定还款期限,如果被告未能按期支付给原告,必须承担原告相关损失款1万元,但被告只是按期支付了首笔款2万元,尾款8万元至今仍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赞助费和门票费8万元、损失费1万元。对于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诉前追欠费用5000元,因双方没有约定,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湛江棱锐公司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为其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湛江市棱锐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佶佶龙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赞助费和门票费8万元、损失费1万元,共计9万元;二、驳回原告广州佶佶龙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275元,被告负担10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亦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宋经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