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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5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朝宾、陶国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宾,陶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5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朝宾,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陶国平,男,1991年6月5日出生,苗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陈朝宾与陶国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陶国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朝宾执行款158953.43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舒 杰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徐蒋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