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钟素珍、宋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素珍,宋华,绵阳华地圣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129号申请执行人:钟素珍,女,汉族,生于1948年8月1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宋华,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2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绵阳华地圣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钟素珍、宋华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577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华地圣源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华地圣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梅雨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