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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洪英与关文义、徐凤珍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英,关文义,徐凤珍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3民初1091号原告:陈洪英,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傅成军,男,满族,住址同原告陈洪英。被告:关文义,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徐凤珍,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葛亮,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洪英诉被告关文义、徐凤珍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洪英的委托代理人傅成军,被告关文义、徐凤珍的委托代理人葛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2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名为“欠据”实为抵押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自愿偿还关占奎夫妻欠原告的欠款,即(2013)鞍岫民黄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义务,被告以其所有的在黄花甸镇步行街门市楼抵押担保。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故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3月29日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有效。被告关文义、徐凤珍辩称:我们二人系夫妻关系。我们没有签订该合同,我们只在自己的名字上摁了手印。协议的内容有异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合同上的效力。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原告陈洪英与被告关文义、徐凤珍签订了保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现自愿偿还关占奎夫妇所欠陈洪英的欠款(详见民事2013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从二被告所在黄花甸镇步行街门市楼抵押担保。二被告在签字方自己的名字上摁了手印。现原告陈洪英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3月29日签订的抵押担保协议有效。另查,二被告在黄花甸镇仅有一套房屋,坐落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黄花甸村商业街,房产证号为:(岫房字)第060605060。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3)鞍岫民黄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1份、欠据1份、收据1份;被告未提供的证据有,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16年3月29日,原告陈洪英与被告关文义、徐凤珍签订了“担保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二被告在协议上签字方自己的名字上摁了手印,视为对该协议的内容予以认可。故原告陈洪英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关文义、徐凤珍之间签订的“担保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洪英与被告关文义、徐凤珍于2016年3月29日签订的“担保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荣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芙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