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衍菊与关铭、冯烜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衍菊,关铭,冯烜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73号原告:刘衍菊,女,196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关铭,男,196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冯烜仪,女,198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刘衍菊诉被告关铭、冯烜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刘衍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衍菊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刘衍菊负担。审 判 长 尹 捷人民陪审员 穆 林人民陪审员 向俊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