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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润文、赵成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润文,赵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686号申请执行人刘润文,男,195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赵成武,男,195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淄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润文诉被执行人赵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淄民一终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