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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翼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华爱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翼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长春市华爱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3民初95号原告:吉林省翼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大街*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刘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昊然,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华爱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高新区超凡大街万龙丽水湾*期**栋*单元***号**室。法定代表人:韩泽东。(未到庭)原告吉林省翼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翼加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华爱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华爱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翼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昊然到庭参加诉讼,华爱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翼加公司诉称:2016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多联机内机共计43台,并由原告进行安装,总价款为217000元。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完毕,但被告仅付工程款10万元,尚欠工程款117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117000元;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3.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华爱家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翼加公司与华爱家公司签订《吉林省翼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约定翼加公司向华爱家公司出售海信牌多联机内机共计43台,总价款为217000元,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为“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给乙方6510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壹佰元整人民币);设备进场未安装前甲方支付给乙方6510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壹佰元整人民币);设备进场安装完成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大写:陆万伍仟壹佰元整人民币);施工完成调试验收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尾款21700.00元(大写:贰万壹仟柒佰元整人民币)”。2016年7月7日,翼加公司、华爱家公司、长春微创肛肠医院签订《情况说明》,内容为“长春市正阳街993号,长春微创肛肠医院3、4、5楼空调改造工程,工程全款贰拾壹万柒仟元整(小写:217000.00元),长春市华爱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吉林省翼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肆万元整(小写:40000.00元),现由长春微创肛肠医院代长春市华爱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陆万元整(小写:60000.00元)……”翼加公司已经于2016年8月1日将全部空调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华爱家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故翼加公司诉至法院。本院认为,翼加公司与华爱家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华爱家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翼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华爱家公司已付货款数额为100000元,华爱家还欠付货款117000元,故本院对翼加公司要求华爱家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17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翼加公司要求华爱家公司赔偿损失4000元的诉讼请求,庭审中,翼加公司明确其主张的损失是利息损失,并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翼加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春市华爱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翼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1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从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长春市华爱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虹梅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