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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吴安与成都东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安,成都东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吴安,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成都东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德源镇。法定代表人:周酩棚。关于吴安与成都东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3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安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3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素芬审判员  肖友良审判员  周兴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