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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焱军与尚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焱军,尚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477号原告:李焱军,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尚海波,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现住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黑龙江省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焱军诉被告尚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焱军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焱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焱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005.00元,减半收取计1,002.50元,由李焱军负担。审 判 长  赵为群代理审判员  韩玲玲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姚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