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何长宽、罗叶辉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长宽,罗叶辉,潘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刑初6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长宽,绰号“宽啊几”,男,1984年8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源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涟源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沛、贺圭胤,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叶辉,绰号“叶子”,女,1985年4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化县,案发前租住于娄底市娄星区雅士福林酒店附近民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押娄底市看守所。辩护人邹梅生、张俊,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潘锋,绰号“星星”,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冷水江市,案发前租住于娄底市娄星区雅士福林酒店附近民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押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以娄检公一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长宽、罗叶辉、潘锋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日在涟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浪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长宽、罗叶辉、潘锋及辩护人刘沛、贺圭胤、邹梅生、张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长宽、罗叶辉、潘锋均系吸毒、贩毒人员,何长宽与潘锋系情人关系,潘锋与罗叶辉共同租住于娄底市娄星区雅士福林酒店附近租房。2016年2月至3月,何长宽向郭某1(另案处理)等人购买毒品后,向罗叶辉、潘锋等人贩卖。罗叶辉购买毒品后,向吸毒人员曾某等人贩卖。潘锋购买毒品后,向吸毒人员阳某等人贩卖。其中,被告人何长宽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25.268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7粒及37.2598克(386粒);被告人罗叶辉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0.268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7粒;被告人潘锋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6.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2粒。被告人潘锋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何长宽。该院向本院提供支持上述指控的证据有:证人阳某、曾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手机通话详单、微信转账详单、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汇款凭证、收缴的毒品等物证及物证照片、尿样检测报告书等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被告人何长宽、罗叶辉、潘锋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该院认为,被告人何长宽、罗叶辉、潘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何长宽、罗叶辉、潘锋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锋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长宽及其辩护人提出:何长宽于2016年2月19日只贩卖给罗叶辉、潘锋10克甲基苯丙胺和16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何长宽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罗叶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罗叶辉于2016年2月19日向何长宽只购买了5克甲基苯丙胺和8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罗叶辉有坦白情节;罗叶辉提供线索协助抓获何长宽,应认定构成立功。被告人潘锋提出,其有坦白情节。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3月,被告人何长宽向郭某1(已判决)等人购进毒品后向被告人潘锋、罗叶辉等人贩卖,潘锋购进毒品后向吸毒人员阳某等人贩卖,罗叶辉购进毒品后向吸毒人员曾某等人贩卖。具体事实如下:(一)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何长宽在娄底鸿源紫荆酒店8019房间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罗叶辉甲基苯丙胺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粒,之后,被告人罗叶辉与被告人潘锋在房间内一起吸食该毒品后,都感觉毒品质量不错,遂一起以1400元的价格从何长宽手中购买了甲基苯丙胺1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6粒,两人各向何长宽支付了700元,各分得甲基苯丙胺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粒。被告人罗叶辉购买毒品后,于2016年3月3日在娄某区民营市场竹山夜市一路边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甲基苯丙胺1克。尔后,罗叶辉又在娄星区桑塘街三合信超市地段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绰号为“猴哥”的男子甲基苯丙胺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本次事实认定被告人何长宽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4粒;被告人罗叶辉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6粒;被告人潘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粒。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1)证人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3月3日,他通过朋友联系罗叶辉购买毒品,谈好以200元的价格购买1克冰毒,并约定在娄某区民营市场的竹山夜市附近交易,后他到约定地点从罗叶辉手中购买了200元的冰毒。他因没有吸毒工具,就跟随罗叶辉准备去她租房吸食毒品。在去路上,有人发信息给罗叶辉要求购买毒品,后罗叶辉在桑塘街三合信超市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1小包毒品给一名男子。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无记名免冠女子照片进行混杂辨认,曾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给他的女子系罗叶辉。(2)手机通话详单。证明被告人罗叶辉持有的尾号为8832的手机号码与曾某持有的尾号为2205的手机号码于2016年3月3日有多次通话记录,与何长宽持有的尾号为0960的手机号码、潘锋持有的尾号为8310的手机号码于同年2月19日有多次通话记录。(3)酒店入住登记单。证明被告人罗叶辉于2016年2月19日登记入住娄底鸿源紫荆酒店8019房间。(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曾某因吸毒于2016年3月4日被决定行政拘留20日。(5)尿样检测报告。证明2016年3月4日,经对被告人潘锋、罗叶辉的尿样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毒品检测,结果均呈阳性。(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何长宽、罗叶辉、潘锋的出生时间等个人基本情况。(7)被告人潘锋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供认她和罗叶辉租住再一起,两人常一起吸食毒品,也分别贩卖毒品,她们吸食和贩卖的毒品是从她的情人“宽啊几”(何长宽)处购买的。2016年2月下旬的一天,罗叶辉打电话要她去娄底鸿源紫荆酒店去吸食毒品,罗叶辉在酒店的8楼开了个房间。她到房间后,罗叶辉讲没有买到毒品,要她打电话向何长宽购买。她和罗叶辉讲好先买5克冰毒和5粒麻古一起吸食,然后她用罗叶辉的手机打电话向何长宽购买5套毒品,要求送到鸿源紫荆酒店来。半小时后,何长宽携带了几包毒品过来了,给了5克冰毒和8粒麻古,罗叶辉给了何长宽700元。她和罗叶辉、何长宽三人一起吸食了这些冰毒和麻古,她和罗叶辉都感觉毒品质量不错,然后一起向何长宽要求购买10克冰毒和10粒麻古。因为她和罗叶辉都喜欢吸食麻古,就要何长宽多加了5粒麻古,何长宽以1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她们10克冰毒和15粒麻古,因为15粒麻古不好分,何长宽又加了1粒麻古,她和罗叶辉每人分得5克冰毒和8粒麻古,各向何长宽支付购毒款700元。经潘锋对公安机关提供一组男子免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贩卖毒品给她和罗叶辉的男子“宽啊几”系何长宽。(8)被告人罗叶辉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供认她和潘锋租住在一起,经常一起吸毒,两人没有正式工作,于是就进行贩毒赚钱来维持平时吸毒开销,她和潘锋是分开贩卖的,互不过问。潘锋有个情人“宽啊几”(何长宽),系贩毒人员,平时她和潘锋找何长宽购进毒品。2016年2月19日,她和潘锋入住娄底鸿源紫荆酒店8019房间吸食毒品,因为没有购买到毒品,她想到了贩毒人员何长宽,要潘锋联系何长宽购买,潘锋拿她的手机联系何长宽,讲要购买5克冰毒和5粒麻古。约半小时后,何长宽过来了,她看到何长宽身上有好几包毒品。因为她喜欢吸食麻古,就要何长宽多加了3粒麻古,她给了何长宽700元,然后她和潘锋一起吸食这些冰毒和麻古,何长宽也吸食了几口。当时,她和潘锋吸食何长宽的毒品后都感觉毒品质量可以,且看到何长宽身上还有好几包毒品,于是跟何长宽讲她和潘锋合起来再买10克冰毒和10粒麻古,何长宽拿了10克冰毒和10粒麻古给她们,因为她们都喜欢吸食麻古,就多买了5粒麻古,何长宽用小袋子帮她们分毒品时,因为15粒麻古不好分,就多加了1粒麻古,这样她和潘锋每人分得5克冰毒和8粒麻古,她和潘锋一起共给了何长宽1400元。她从何长宽手里购进毒品后,于2016年3月3日下午,在娄某区民营市场的竹山夜市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1克冰毒给吸毒人员曾某,随后又在娄某区桑塘街的三合信超市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1克冰毒和1粒麻古给吸毒男子“猴哥”。经罗叶辉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无记名男子免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贩卖毒品给她和潘锋的男子“宽啊几”系何长宽。(9)被告人何长宽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供认2016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潘锋用罗叶辉的手机打他电话求购5克冰毒和5粒麻古。当天中午,他携带毒品到娄底鸿源紫荆酒店8楼房间,他给了罗叶辉5克冰毒和8粒麻古,罗叶辉给了他700元。当时他和罗叶辉、潘锋在一起吸食这些毒品,罗叶辉和潘锋觉得他的毒品还不错,要求一起购买10冰毒和10粒麻古,并要求多加5粒麻古。他给了她们10克冰毒和15粒麻古后,看到罗叶辉与潘锋不好分这15粒麻古,于是又加了1粒麻古给她们,罗叶辉和潘锋各支付给他700元。经何长宽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两组女子免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向他购买冰毒和麻古的两名女子分别系罗叶辉、潘锋。(二)2016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潘锋接到吸毒人员阳某电话,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约定在娄底市娄某区涟钢沃尔玛附近的马路上交易。后被告人潘锋在约定地点贩卖给吸毒人员阳某甲基苯丙胺1.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得赃款300元。本次事实被告人潘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1)证人阳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初的一天,他经朋友介绍到潘锋手里购买毒品吸食。他电话联系潘锋要求购买300元的冰毒和麻古,约好在娄底市娄某区涟钢沃尔玛对面的街道上交易,后他以300元的价格从潘锋手里购买了1.3克冰毒和2粒麻古。(2)被告人潘锋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供认2016年2月初,吸毒人员阳某电话联系她要求购买300元的冰毒和麻古。她在家里包了2套毒品,然后到娄底市娄某区涟钢沃尔玛附近贩卖阳某,得现金300元。经潘锋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无记名免冠男子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从她手中购买毒品的男子系阳某。(三)2016年2月2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潘锋接到吸毒人员阳某的电话,要求购买10克甲基苯丙胺和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尔后,被告人潘锋在娄底军分区附近的八喜酒店地段向吸毒人员阳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粒,得赃款1200元。本次事实认定被告人潘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粒。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1)证人阳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26日晚,他打潘锋的电话要求购买冰毒和麻古,约定在娄底市娄某区军分区附近的八喜酒店地段见面。他与潘锋见面后,以1200元的价格从潘锋手里购买了10克冰毒和10粒麻古。(2)手机通话详单。证明2016年2月26日前后,阳某持有的尾号为5938的手机号码与潘锋持有的尾号为8310的手机号码有多次通话记录。(3)被告人潘锋的供述。供认2016年2月26日左右,吸毒人员阳某电话联系她要求购买冰毒麻古,谈好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10克冰毒和10粒麻古。后她在军分区附近的八喜酒店地段与阳某见面,贩卖给阳某10克冰毒和10粒麻古,收取阳某1200元现金。(四)2016年3月2日至3月5日期间,被告人何长宽向郭某1等人购进毒品后向被告人潘锋、罗叶辉等人贩卖,被告人潘锋购进毒品后向吸毒人员阳某等人贩卖。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3月2日,被告人何长宽电话联系郭某1求购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并要求送到娄某区金香大酒店附近交易,后何长宽在该酒店对面的公路边从郭某1手中购进甲基苯丙胺3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粒。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1)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2日至4日期间,何长宽在他手中购买过几次冰毒和麻古。3月2日,他购买毒品回来时,何长宽打他电话要求购买毒品,他送毒品到娄底市娄某区金香大酒店附近,何长宽到他车上向他购买了100粒麻古和30克冰毒,通过微信向他支付了3000元购毒款,其余尾款是后来几天内通过微信号转给他的。(2)手机通话详单。证明被告人何长宽持有的尾号为0960的手机号码与郭某1持有的尾号为7666的手机号码于2016年3月2日至4日有多次通话记录。(3)微信转账详情。证明2016年3月上旬,何长宽通过微信号向郭某1的微信号有多笔转账记录,分别为3000元、2700元等。(4)被告人何长宽的供述。供认2016年3月初,他在郭某1处购买过几次毒品。3月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他打电话给郭某1要求购买冰毒和麻古,并要其送到他位于金香大酒店附近的租房来,郭某1同意。后他在金香大酒店附近从郭某1手中购买了100粒麻古和30克冰毒,通过微信先转账给郭某13000元购毒款,剩余款是事后才给郭某1的。2、2016年3月3日23时许,被告人何长宽电话联系郭某1求购毒品,后在娄星区锦尚花酒店一房内,何长宽从郭某1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150粒。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1)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3日,何长宽电话联系向他求购毒品。后在娄底市锦尚花酒店一房间内向他购买了150粒麻古。(2)手机通话详单。证明被告人何长宽持有的尾号为0960的手机号码与郭某1持有的尾号为7666的手机号码于2016年3月3日23时有多次通话记录。(3)被告人何长宽的供述。供认2016年3月3日23时许,他在娄星区大汉路的锦尚花酒店一房间内又向郭某1购买了150粒麻古。3、2016年3月4日凌晨,吸毒人员阳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潘锋,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1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粒,谈好价格为1200元。被告人潘锋收到阳某向其转账支付购毒款600元后,即打电话给被告人何长宽购买毒品,同租房的被告人罗叶辉听到后,也要求向何长宽购买毒品。随后,被告人何长宽来到被告人潘锋、罗叶辉共同租住的娄星区雅士福林酒店附近的租房内,贩卖给潘锋甲基苯丙胺1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2粒,贩卖给罗叶辉甲基苯丙胺3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1粒,潘锋通过微信向何长宽转账支付购毒款1100元,罗叶辉通过支付宝向何长宽转账支付购毒款2200元,另支付现金500元。被告人何长宽贩卖毒品后随即离开租房,被告人罗叶辉将购买的毒品藏于卧室衣柜后也离开了租房。被告人潘锋电话联系吸毒人员阳某前来交易毒品,阳某通过手机转账向潘锋支付剩余购毒款600元后来到潘锋的租房内拿取毒品,跟随而来的民警即将潘锋抓获,民警在潘锋处缴获白色晶体状物品若干、红色片状物品15粒。经鉴定,缴获的白色晶体状物品净重11.183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缴获的红色片状物品净重1.301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叶辉回到租房时被民警抓获,在其衣柜内及随身携带的包内缴获白色晶体状物品若干、红色片状物品38粒。经鉴定,缴获的白色晶体状物品净重30.268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状物品净重3.609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1)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2016年3月3日,民警通过线索获悉,租住在娄底市娄星区雅士福林酒店后面出租房的潘锋涉嫌贩毒。次日凌晨,民警在潘锋的租房内将潘锋抓获,当场缴获冰毒和麻古若干。民警抓获潘锋后,又采取蹲点守候的方式将罗叶辉抓获。(2)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3月4日凌晨,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雅士福林酒店后面罗叶辉、潘锋的共同租房内,从罗叶辉的衣柜抽屉蓝色铁盒内提取扣押1大包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和31粒红色片状可疑物,在罗叶辉的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提取扣押7粒红色片状可疑物;在潘锋的背包内查获4小包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和7粒红色片状可疑物;提取扣押潘锋放在取暖桌上的2小包白色晶体可疑物和8粒麻古。(3)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娄公物鉴(理化)[2016]045、047号物证鉴定书。证明2016年3月4日凌晨,民警从潘锋处查获的6小包白色晶体可疑物净重11.183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状可疑物净重1.3013克,检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罗叶辉处查获的1大包白色晶体可疑物净重30.268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状可疑物净重3.6094克,检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4)证人阳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4日凌晨,他联系潘锋要求购买10克冰毒和10粒麻古,潘锋同意并要求阳某通过微信转账预先支付购毒款,他给潘锋转了600元购毒款。他到娄底后,潘锋发微信要求支付全部购毒款,并发了毒品照片给他。他通过建设银行向潘锋的账户汇入600元后,潘锋要他到娄底涟钢的租住房去交易。他到潘锋的租房拿毒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潘锋的房间内搜出40多克冰毒和麻古。(5)转账支付手机截图、建设银行汇款凭证。证明2016年3月4日凌晨,吸毒人员阳某向被告人潘锋手机转账和银行汇款共支付1200元,被告人潘锋向被告人何长宽转账支付1100元,被告人罗叶辉向被告人何长宽转账支付2200元。(6)被告人潘锋的供述。供认2016年3月3日晚上,吸毒人员阳某联系她要求购买10克冰毒和10粒麻古,谈话价格为1200元。阳某通过微信向她支付购毒款600元后,她微信联系何长宽购买10克冰毒和10粒麻古,和她一起租住的罗叶辉当时也在场,听到她在向何长宽购买毒品,也提出要向何长宽购买毒品。后来,何长宽把毒品送到她和罗叶辉的租房,她以1100元的价格向何长宽购买了10克冰毒和12粒麻古,并通过微信向何长宽转账支付了购毒款1100元。罗叶辉从何长宽处购买了30克冰毒和30粒麻古,向何长宽支付购毒款现金500元,通过转账支付2200元。罗叶辉将购进的毒品锁在其衣柜后就出去了。她微信联系阳某前来交易毒品,并把毒品照片发给阳某。她收到阳某通过银行转来剩余购毒款600元后,包好2小包冰毒和8粒麻古准备贩卖给阳某。过了一会,阳某来到她租房,她正准备和阳某交易毒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缴获了她准备贩卖给阳某的2小包冰毒和8粒麻古,另从她包里搜出了4小包冰毒和7粒麻古,还从罗叶辉的衣柜抽屉里找到罗叶辉藏匿的约30克冰毒和一些麻古。3月4日凌晨,罗叶辉回到租房时也被民警抓获。(7)被告人罗叶辉的供述。供认2016年3月3日,她到出租房,当时潘锋正在联系何长宽购买10克冰毒和10粒麻古,她也提出要求购买毒品。后来何长宽携带一大包毒品到她们租房来了,潘锋在何长宽处购买了10套毒品,她购买了30克冰毒和31粒麻古。她和潘锋是分开支付购毒款的,她通过转账向何长宽支付了2200元购毒款,另支付现金500元,后来她就出去了。3月4日凌晨2时许,她回租房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她卧室搜出冰毒30余克,麻古31粒,还从她身上的包里搜出麻古7粒。(8)被告人何长宽的供述。供认2016年3月3日晚,潘锋电话联系他要求购买10克冰毒和10粒麻古,几分钟后潘锋又打电话讲罗叶辉也要购买毒品,他同意贩卖。后他携带毒品来到潘锋和罗叶辉的租房,他拿了少量冰毒和麻古给罗叶辉和潘锋试吸后,以1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潘锋10克冰毒和12粒麻古,以3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罗叶辉30克冰毒和31粒麻古,潘锋向他转账支付购毒款1100元,罗叶辉支付购毒款现金500元,转账2200元,讲好另欠800元购毒款以后再给他。4、2016年3月4日18时许,被告人何长宽在娄星区金和康年酒店楼下向郭某1购买甲基苯丙胺170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1)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3日,何长宽在娄底市锦尚花酒店一房间内向他购买了150粒麻古后,又在金和康年酒店楼下向他购买了170克冰毒,何长宽先后向他支付购毒款6000元和4000元。(2)手机通话详单。证明被告人何长宽持有的尾号为0960的手机号码与郭某1持有的尾号为7666的手机号码于2016年3月3日至4日有多次通话记录。(3)被告人何长宽的供述。供认2016年3月3日23时许,他在大汉路的锦尚花酒店一房间内向郭某1购买了150粒麻古后,次日18时许,他又向郭某1购买了170克冰毒,他分两次支付给郭某1本次和上次的购毒款共10000元。5、2016年3月5日,被告人潘锋用自己手机微信联系何长宽称要求购买5克甲基苯丙胺。当天下午,被告人何长宽携带毒品应约来到潘锋位于娄星区雅士福林酒店附近的租房贩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白色晶体状可疑物若干、红色片状可疑物386粒。经鉴定,缴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净重103.729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缴获的红色片状可疑物净重37.259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1)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3月5日,被告人潘锋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何长宽,称要求购买5克冰毒,并要求把毒品送到潘锋位于娄星区雅士福林酒店后面的租房内来交易。何长宽携带毒品应约前来时被民警抓获,并被缴获所携带的毒品若干。(2)检出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2016年3月5日,民警抓获被告人何长宽时,从其身上提取扣押3包白色晶体可疑物、386粒红色片状可疑物及人民币现金2300元。(3)娄公物鉴(理化)[2016]046号物证鉴定书。证明2016年3月5日,民警从何长宽身上查获的白色晶体可疑物净重103.729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状可疑物净重37.2598克,检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4)同案人潘锋的供述。供认2016年3月5日,她用自己的手机微信联系何长宽,称要求购买5克冰毒,并要何长宽将毒品送到她租住房来交易,后民警在其租住房楼下抓获了何长宽。(5)被告人何长宽的供述。供认2016年3月5日,潘锋微信联系他要求购买5克冰毒,并要他送到她在娄星区雅士福林酒店后面的租住房里。他到潘锋的租房下面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他身上搜出3包冰毒和300多粒麻古。上述事实认定被告人何长宽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1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3粒及37.2598克(386粒);认定被告人罗叶辉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1粒;认定被告人潘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2粒。综上,被告人何长宽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2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7.2598克及67粒;被告人罗叶辉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7粒;被告人潘锋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6.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2粒。另查明,被告人潘锋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何长宽。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长宽、罗叶辉、潘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对何长宽、罗叶辉、潘锋予以惩处。被告人何长宽、罗叶辉、潘锋到案后均如实供认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何长宽、罗叶辉、潘锋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何长宽、罗叶辉、潘锋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锋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何长宽,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对潘锋减轻处罚。被告人何长宽及其辩护人提出,何长宽于2016年2月19日只贩卖给罗叶辉、潘锋10克甲基苯丙胺和16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罗叶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罗叶辉于2016年2月19日向何长宽只购买了5克甲基苯丙胺和8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经查,被告人何长宽、罗叶辉、潘锋的供述证明,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何长宽携带毒品前往潘锋和罗叶辉的租房后先贩卖给罗叶辉5克冰毒和8粒麻古,之后又贩卖10克冰毒和16粒麻古给罗叶辉和潘锋,两人各购得5克冰毒和8粒麻古,据此足于认定该日何长宽贩卖甲基苯丙胺1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4粒,罗叶辉购买甲基苯丙胺1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6粒。被告人何长宽、罗叶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叶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罗叶辉提供线索协助抓获何长宽,应认定罗叶辉构成立功。经查,公安机关不是根据罗叶辉提供的线索抓获何长宽的,不能认定罗叶辉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罗叶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长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3月6日起至2031年3月5日止。)二、被告人罗叶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3月4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三、被告人潘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3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凯珊审判员 王芝芝审判员 张菖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灵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