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天希杰(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同讯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天希杰(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同讯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425号原告:天天希杰(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十一道99号。法定代表人:云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靖煜,女,该公司法务。被告:北京同讯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29号1号楼4层410室。法定代表人:程建生。原告天天希杰(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同讯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天天希杰(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在立案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天希杰(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曲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