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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于汪海与安徽迪邦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汪海,安徽迪邦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7)皖1321执226号申请人:于汪海,男,1946年8月6日出生,70岁,汉族号码341321194608060518,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安徽迪邦药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北郊一公里,机构代码:70499226-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阚晨光与被执行人冯烈林、王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银行账户,无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1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次川审判员  张红雨审判员  侯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