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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特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北京昌平幸福童年双语幼儿园与刘笑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昌平幸福童年双语幼儿园,刘笑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特87号申请人:北京昌平幸福童年双语幼儿园,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文化居住区龙腾苑四区**号楼。法定代表人:左静,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学明,男,北京昌平幸福童年双语幼儿园员工。被申请人:刘笑宇,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文登市。申请人北京昌平幸福童年双语幼儿园与被申请人刘笑宇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昌平幸福童年双语幼儿园称,请求撤销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昌劳人仲字[2017]第610号裁决。主要事实和理由:刘笑宇隐瞒、遗漏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刘笑宇称,同意仲裁裁决。经审查查明:2017年4月19日,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7]第610号裁决:北京昌平幸福童年双语幼儿园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笑宇二○一六年三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工资九千元。本院认为,北京昌平幸福童年双语幼儿园所持“刘笑宇隐瞒、遗漏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之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昌平幸福童年双语幼儿园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申请人北京昌平幸福童年双语幼儿园负担。审判长  吴博文审判员  姚 红审判员  张建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