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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凌庄云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庄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708号原告:凌庄云,男,汉族,1940年4月2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西城街29-31号一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422680403662W。代表人:王富碧,系该支行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庄云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庄云于2017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庄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9元,由原告凌庄云负担。审判员  杨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罗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