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丽玲与长春昕达纸塑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玲,长春昕达纸塑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王丽玲,女,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长春昕达纸塑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卡伦北区。法定代表人,杨守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玲与被执行人长春昕达纸塑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2969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案款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九劳人仲字(2016)第05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钱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