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佐某某诈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佐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刑初195号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佐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未检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朝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佐某某以与王某某结婚买房为由,先后骗取王某某现金4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佐某某退赔赃款20000元,发还王某某10000元,其余10000元随案移送。指控被告人佐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佐某某于2013年9月17日离婚。2014年11月,佐某某在庆阳市西峰区民族北路租住期间认识王某某,佐某某得知王某某丧偶多年,王亦得知佐某某离异,佐某某遂产生与王某某结婚需购房款为由骗取王某某财物的想法,二人遂处对象。2015年2月,佐某某提出准备与王某某结婚,并在平凉市购买房屋用于结婚,称其购房需要钱。王某某于同年8月28日给佐某某提供的账户汇款15000元。同年12月,佐某某告诉王某某还缺一部分钱,王某某分别于12月8日、12月21日给佐某某账户汇款19000元、1000元。2016年2月7日在西峰区长庆大道鑫通宾馆,佐某某给王某某看了其离婚判决书,并称还需要10000元购房款,王某某给佐某某10000元。2016年4月5日佐某某与刘某登记结婚,赃款用于婚房装修。后佐某某删除王某某微信,将其电话也进行了设置,王某某无法联系到佐某某。被告人佐某某诈骗价值45000元。案发后,佐某某退赔赃款20000元,10000元发还被害人,10000元随案移送。本案审理中,被告人佐某某缴纳退赔款25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佐某某与其谈恋爱期间,以结婚买房为由,多次骗取其现金45000元的事实。2、证人证言:吴某某证明佐某某自2014年7月在其家租住,其曾看见王某某到佐某某的租住处等事实;王1证明2015年后季,其父亲王某某因准备再婚用钱两次向其要现金35000元的事实。3、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被害人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对方身份等;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回单,证明王某某通过银行给佐某某转款的事实;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被告人佐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事实;涉案款物暂扣单,证明被告人佐某某缴纳退赔款的事实。4、(2013)华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佐某某的婚姻状况;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佐某某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5、被告人佐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与他人结婚购房为由,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佐某某缴纳的退赔款,依法应退被害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佐某某缴纳退赔款35000元,依法退被害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亚平人民陪审员 谢拓& # xB;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卢 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