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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润华职务侵占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润华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5号罪犯刘润华,男,1978年3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娄星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刘润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九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10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九万元,罚金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润华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11日作出(2012)娄中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润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湖南��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降低减刑幅度对罪犯刘润华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润华在执行期间,从2015年1月8日至2016年12月20日,共收到家属汇款和现金存款2300元。以上事实,有IC交易卡查询单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润华在执行期间,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润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