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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俞玲辉、孟红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玲辉,孟红强,苏元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俞玲辉,女,汉族,1978年9月7日生,陆良县人,住陆良县。被执行人孟红强,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生,陆良县人,住陆良县。被执行人苏元仙,女,汉族,1953年3月3日生,陆良县人,住陆良县。申请人俞玲辉诉被执行人孟红强、苏元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做出(2016)云0322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俞玲辉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移送执行。经查明,(2016)云0322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孟红强、苏元仙连带偿还俞玲辉借款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红强因诈骗暂无工资收入,被执行人苏元仙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俞玲辉表示可以由被执行人计划履行并与之和解执行。经询问,申请人俞玲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江林审判员  闻平良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