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敏与被告魏春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魏春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1民初3011号原告:周敏,男,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魏春艳,女,198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周敏与被告魏春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咏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敏、被告魏春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敏诉称,原告周敏卖出天润城7街区14幢4单元207室房产给被告魏春艳,由于户口未迁出,押了20000元押金,定于2017年4月1日前迁出户口,被告归还原告20000元押金。现原告户口于2017年3月22日迁出,但被告拒接电话,发消息也不回复。现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押金20000元,违约金98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魏春艳辩称,原告诉请支付押金20000元,只要其出示迁出户口证明,被告就支付。因被告不存在违约,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98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原告周敏(甲方)、被告魏春艳(乙方)及南京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编号为ZHDL××ZY《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浦口区柳洲东路3号天润城第七街区××室,建筑面积86.79平方米的房屋售予被告,售价970000元。原告承诺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该房屋内所有户口清空,逾期原告按100元/天向被告承担滞纳金。户口清空当日,被告向原告房款20000元。三方商定,甲、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3、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丙方利益的;4、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和代办费的;5、其他造成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上述违约方,按标的额的10%,计人民币97000元作为违约金分别支付给各守约方。2015年4月2日,三方在《关于编号为ZHDL××ZY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因国家税费政策调整,因税费调整免交的营业税由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乙方给予甲方10000元补偿款作为营业税免交补偿。该款项于2015年7月31日前由乙方支付给甲方。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原合同约定2015年7月31日前清空房屋所有户口,现变更为2017年4月1日前清空房屋内所有户口。合同其他条款不变。原告周敏户口于2017年3月22日迁出涉案房屋。被告尚欠原告20000元购房款未予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短信、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补充协议,被告提交的飞机票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押金20000元,违约金98000元。本院认为,因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已将户口迁出涉案房屋,被告庭审中同意支付原告20000元房款,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购房款2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98000元。本院认为,由庭审查明事实,被告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行为,故原告此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春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周敏购房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周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周敏负担1105元,被告魏春艳负担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a)。审判员 林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红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