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王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勇,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勇,男,汉族,1973年5月9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65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李志勇申请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386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志勇于2016-12-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3868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