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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向继英、杨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向继英,杨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8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新村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启湘,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春,男,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章兵,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向继英,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在洞口县,住洞口县。被告:杨建华,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洞口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被告向继英、杨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开庭之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以被告向继英已偿还该行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计15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肖 玲 搜索“”